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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07-06-13 浏览次数: 17 | ||
关于推荐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接上级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决定于2007年教师节联合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届时,教育部将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教育厅同时表彰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评选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全国模范教师的参评对象为专任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教育管理人员。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单位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面,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育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近年来曾受到过市级以上表彰,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优秀等次不少于1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推荐办法 各单位(部门)只能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经评选未入选者,将作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 请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推荐,并填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于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83492241 E-mail:rsk@njupt.edu.cn 人事处 2007.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