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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工人技师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0-05-17 浏览次数: 11 | ||
关于做好2010年工人技师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高校工人技师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0]2号)文件精神,今年在高校中继续开展工人技师推荐评聘工作。为做好我校工人技师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申报工种和指标 今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汽车实习指导驾驶、图书资料管理、教学科研试验、收银审核、电工、机械加工、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式烹饪、保育等32个工种中开展技师评聘工作(详见备注)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本次申报技师的工种限制在图书资料管理、电工、计算机信息处理、保育、场地工等5个工种;各二级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高级工人数的8%推荐(后勤集团可向学校推荐4名工人技师候选人,其余二级单位可向学校推荐1名工人技师候选人)。 二、技师评聘对象 凡在评聘工种范围内岗位上工作,2008年底前取得本工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高级工证书,现仍在本工种岗位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工人技师资格的评审考核。 三、技师评聘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所有申报技师人员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凡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技术工人申报技师,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以上专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本工种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 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考试合格者。 3、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的工勤人员,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4、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如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推存,在同类人员中优先申报。 (四)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同级转换工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考评。 四、学校选拔推荐程序 1、各单位对照有关申报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德、能、勤、绩等方面对照工人技师标准进行考核推荐和听取意见,上报候选名单。 2、 学校工人技师推荐领导小组对上报候选人统一审核、推荐上报。 五、时间安排 1、 2、 六、教育厅选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程序 高校工人技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3、4月份为宣传、报名阶段;5、6月份为选拔、推荐阶段; 7、8、9月份为培训、考核阶段;10、11月份为评审总结、发证阶段。培训、考试考核等所需经费自理。 七、其它有关问题 评审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资格通知并颁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取得技师资格的技术工人经学校批准聘任到本工种相应技能岗位后,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
南京邮电大学 2010年5月14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