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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受理范围
对我校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的举报: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举报受理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3.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举报问题。
4.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5.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三、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举报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4、举报人应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