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07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3]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目前尚未认定过,但是普通话、教育学和心理学测试已合格的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详见《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非专任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具备学士及以上学历。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于相应的测试:(1)取得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者,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2)取得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者,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3)非师范人员参加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者,或取得博士学位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测试。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3月26日�D3月27日,各部门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教师资格申请材料袋。
2、3月28日--4月3日,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者持体检表自行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基本材料、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认定费用(6元/人),一并报所在部门。
3、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4月10日前将完整材料集中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4、4月中旬,学校通过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并将全部材料汇总报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5、4月下旬,学校完成对教师资格申请人材料的复核工作,并汇总申报人员名册。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进行审定,同时对申请人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
6、5月初,报送申报材料至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认定教师资格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实施,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任教学科名称一览表
附件二: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
人事处
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