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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禁行行为“红七条”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8-09-27浏览次数:1123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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