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教师学术休假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7-04-19浏览次数:1059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根据《南京邮电大学学术休假制度暂行办法》(校人发〔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2018学年教师学术休假工作安排如下:

 一、学术休假对象

学术休假的对象为我校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全职在岗专任教师。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各单位每年进行学术休假的教师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岗位人数的10%以内。如本单位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岗位的人数不足十人,学术休假可每两年进行一次。同时,为了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连续性,双肩挑人员在任期内暂不安排学术休假。

二、学术休假申请条件

(一)申请学术休假的教师,应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此外,申请学术休假的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品质,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在弘扬和践行优良师德师风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2.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及以上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3.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以南京邮电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2名),或者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二)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优先享受学术休假:

1.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2.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

3.负责撰写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

4.因学校工作需要,从管理工作岗位调整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原“双肩挑”人员。

三、学术休假周期及期限

学术休假以每6年为一个周期,学术休假时间一个周期内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原则上学术休假不安排分段使用,也不合并累计使用。学术休假一般不允许延期,确因合作研究需要延期的,应报请学院和学校审批,延期后的合计休假期限不可超过可享受一个学术休假周期内的最长期限。

在学术休假周期内,有6个月及以上学校批准的出国学习、访问或学校批准在国内进修、访问学者等情况的,视为已享受学术休假,下次学术休假周期从其上述情况返校之日重新计算。上述情况的管理及延期等内容仍然按照《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关于继续实施“硕博化工程”的办法》等文件要求申请和执行。

临近退休并享受学术休假的专任教师,学术休假周期到其应办理退休手续时自然终止。

四、学术休假期间有关待遇

(一)教师在学术休假期内其教学工作量视同完成本单位平均教学工作量,其工资、岗位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二)学术休假期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访问进修费用原则上从本人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五、学术休假管理及考核

(一)学术休假期间须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并进行考核。学术休假期间的工作应符合学校、学院的要求,有利于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成果的积累,主要包括:调查研究、从事科研工作;国内外学术交流、访问讲学、研修进修;著书立说、撰写论文、编写教材等。学术休假期间不得用于与上述情况无关的活动。

(二)学术休假经批准后,休假教师须妥善安排好工作。根据所在单位和个人安排,在学术假期内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教学和管理工作,但仍应完成相应研究生指导培养工作和科研任务。

(三)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所在单位也要主动关心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在本市进行学术休假的教师,应按要求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在本市进行学术休假的教师如果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应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

(四)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应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与声誉,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的活动,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即取消本次休假。

(五)学术休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及时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学术休假考核总结表》(附件2),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六)学术休假期满不归者,视为违纪违约,学校将追究责任直至解聘。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将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七)各单位应将学术休假制度作为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统筹安排学术休假人员,妥善安排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六、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次符合学术休假条件的教师,本人应向学院提交《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学术休假申请表》,并提供详细的休假期间工作(学习)计划书。

(二)学院审核推荐。学院根据申请人条件和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根据学校通知期限内分别将本单位下学年教师学术休假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批准人员与学校签订学术休假协议,服务期延长期限以协议为准,履行协议要求,按学术休假计划进行休假。已获批准但因故不能如期休假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提交撤销休假申请。

(四)申请延期的,应在学术休假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提交材料

请各单位于2017426日(周三)下午4点之前,将申请人的《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学术休假申请表》(附件1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报送人事处人事科(行政楼315室),电子版发送至rsk@njupt.edu.cn 联系人:张效霓,联系电话:85866291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学术休假申请表》.doc

附件2:《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学术休假考核总结表》.doc                                              

 人事处  

201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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