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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2-09-28浏览次数:1940

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劳人老〔198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人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干部退休
    (一) 处级以下职务干部(包括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退休:
    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 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确实因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不提出退休申请,可到六十周岁退休。
    对于年满六十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延退问题详见《南京邮电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及聘用办法》。
    三、退休手续办理
    凡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无需本人提出申请,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人事处通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转告本人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退休金。
    科技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等部门在受理科研项目申报、安排教学任务、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等工作时须审查申报人员的年龄,根据相关工作的周期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政策并确定相应的人选。
    四、本办法自发布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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