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和条件
三、 选拔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二)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以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 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成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重点选拔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五)对于做出新的显著成就、已获“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