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6-09浏览次数:173

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9]14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9]17号)精神,现将我校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二)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全国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参评对象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中,符合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推荐人选。

(五)“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5年以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和已获得过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人员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和社会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来曾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育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曾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全国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除须满足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外,还需满足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具体评选条件详见附件苏教人(200917号文。

(五)“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具有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推荐办法

(一)我校可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总共1名。

(二)每个学院、部门至多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总共1名。

请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推荐,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009618日前报校人事处人事科。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85866291     

E-mailrsk@njupt.edu.cn

 

附件一:苏人通〔2009〕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苏教人(2009)申报全国先进和江苏省先进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先进集体审批表

附件四: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附件五:全国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附件六: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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